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经营管理 工程技术 工程图片 事故照片 城市风光 建造师考试
您的位置: 首页 >> 文章首页 >> 建造师考试 >> 考试动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站内搜索
考试动态TOP10
·湖南2006年一级建筑师考试成绩可查询2006-12-27 15:21:40
·广东省全国2006年注册一级建造师报名开始2006-12-27 14:24:18
·吉林省06一级建造师考试9.1-12日报名2006-12-27 14:09:50
·施工安全四大问题有待解决2006-12-27 16:32:28
·清远0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10月20日起领取2006-12-27 15:32:46
·嘉兴市0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7.4-6日报名2006-12-27 15:57:36
·06中国建筑业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2006-12-27 16:47:08
·珠海0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11.3日起领取2006-12-27 15:32:45
·盐城市06年度二级建造师准考证9月6至8日发放2006-12-27 16:11:09
·马鞍山06年一级建造师准考证11.6日起领取2006-12-27 15:32:45
建造师考试TOP10
·2006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模拟试题[2]2007-1-2 7:13:51
·1A411023力偶、力矩的特性及应用2006-12-21 18:39:39
·2006建造师考试电气设备和仪表设备讲义三2006-12-21 18:09:31
·一级建造师复习指导等值的计算2006-12-27 13:32:27
·吉林省06一级建造师考试9.1-12日报名2006-12-27 14:09:50
·广东省全国2006年注册一级建造师报名开始2006-12-27 14:24:18
·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复习指导(三十二)2006-12-24 8:18:50
·二级《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测试题(十六)2007-4-12 7:35:43
·施工安全四大问题有待解决2006-12-27 16:32:28
·湖南2006年一级建筑师考试成绩可查询2006-12-27 15:21:40
本类精品推荐
精选专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http://www.luqiaocn.com/ 时间:2006-12-27 16:32: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53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 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恨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痊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朋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