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出通知(国办发[2007]58号),部署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分别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大型水利、大型煤矿、重要电力、石油天然气、城市基础设施,确定了重点排查对象和责任分工,具体实施单位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营运维护情况,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审批、建设情况,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价机制,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情况等。
《通知》要求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0月前)由各地、各部门组织排查,第二阶段(11月底前)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最后由国家发改委汇总情况报国务院。